案情回放 2002年8月,海南昌江女孩陳麗看到電視上一
廣東深圳專業蛇牌內窺鏡產品設計公司淺析產品設計中的安全問題則關于注射隆胸的廣告。
該廣告稱“只要半小時,不開刀、不手術,打一針就能擁有美麗的乳房,且術后無后遺癥,想什么時候取出來都可以……”看到這則誘人廣告后,2002年8月14日,陳麗瞞著男友和家人,帶著打工兩年攢下的8000多元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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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醫生給她注射的是“英捷爾法勒(親水性聚丙烯酰胺凝膠)”。
可陳麗的“美麗夢”沒有長久。
2003年5月20日,胸部疼痛難忍的陳麗來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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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醫生給她做了胸部注入材料的抽取手術,但由于注入的材料有的已硬結,手術并未完全抽凈。
到了2006年1月,陳麗到海南省人民醫院檢查發現,右乳房感染膿腫,雙側腋窩淋巴結腫大,醫生建議她做膿腫切除引流術。
她回到昌江縣人民醫院做了手術,但乳房內的殘體仍沒能取干凈。
陳麗的左乳房局部出現硬結,硬得像塊石頭。
2006年3月,陳麗到海南省人民醫院做了第三次抽取手術。
醫生將能取的注射物都取了出來,如果病情惡化,惟一的辦法就是切除部分乳房了。
2006年7月4日,聽說“奧美定”被國家藥監局叫停后,陳麗來??谡疫@家整形美容中心討說法時,該整形美容中心已人去樓空,她的維權之路就此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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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溯:30萬人
廣東深圳專業醫療器械設備工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的發展與應用注射過“奧美定”
據了解, “奧美定”全名為“聚丙烯酰胺水凝膠”,廣泛用于女性注射隆胸。
2006年4月30日,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不能保證上市使用中的安全性”為由,撤銷聚丙烯酰胺水凝膠(注射用)這種隆胸產品的醫療器械注冊證,責令全面停止其生產、銷售和使用。
另外,國家藥品不良反應監測中心數據顯示:從2002年到2005年11月,該中心共收到與注射用聚丙烯酰胺水凝膠有關的不良事件監測報告183份。
另外在香港,有53例因使用“奧美定”隆乳導致感染、造成手術失敗的案例。
自1997年“奧美定”的前身“英捷爾法勒”從烏克蘭登陸中國以來,大約有30萬人注射過該產品。
專家觀點
自從“奧美定”被緊急叫停之后,近兩年來,有不少接受“奧美定”注射隆胸手術的女性來醫院進行抽取手術。
“奧美定”注射后容易出現出血、硬結、感染、疼痛、移位等,部分膠體物質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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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該物質會不斷侵入乳房腺體組織,導致各種病變,一旦出現并發癥,約15%的注射物抽不出來,另外的不良表現還有乳頭感覺改變,乳房變形、移位等。
全國約有30萬人注射過奧美定,按照并發癥發生率30%,約10萬名患者需要“返工”――進行注射物清除處理手術。
法律界人士建議,受害者可通過工商和法律途徑向廠家索賠。
乳房大小與個人的先天遺傳、營養、鍛煉等有關,如果乳房基本發育正常,就不必隆胸。
如個別女性是由于疾病引起的乳房過小,應當先治療疾病,而對于單純發育不良的,可通過藥物、飲食、按摩、鍛煉等方法來矯治。
律師觀點
在律師實務實踐中,經常遇到在手術過程中由于醫療器械故障,造成患者人身傷害,患者及其家屬起訴到法院要求賠償的案例。
那么從法律的角度,該人身傷害應當怎樣分配法律責任,應當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明確事實 區分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
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
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
該法條明確患者既可以要求醫院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醫療器械生產廠家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醫院已經先行承擔賠償責任,在法院確定傷害是由于醫療器械的原因造成的,那么醫院可以依法向醫療器械生產廠家進行追償。
同時《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由于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銷售者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生產者,也不能指明缺陷產品的供貨者的,銷售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當醫療機構遇到該種醫療糾紛,如果醫療器械確實存在質量缺陷(比如:內固定鋼板、螺釘斷裂,血管導絲分離等),認定比較明確的,院方應當積極聯系醫療器械的生產者、銷售者,要求他們主動承擔法律責任,也可以建議患者直接向醫療器械生產者和銷售者積極協商,解決法律糾紛。
將糾紛的責任人
廣東深圳專業醫用電子產品工業產品設計工業設計現狀及其發展策略研究引導為相關機構和公司,避免醫療機構將大量的時間和精力消耗在他們之間的糾紛當中。
如果患者僅要求醫院承擔法律責任,或者醫療器械產品質量缺陷認定不清的,醫院可以先行就醫療損害協商訴訟,如果經過訴訟或協商醫院承擔了相應的賠償責任的,醫院應當行使追償權,要求醫療器械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如果事實認定難以區分的,可以申請法院對醫療器械是否存在治療缺陷進行產品質檢鑒定,以明確事實,區分責任。
權衡情況 巧妙應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認為有獨立請求權的,有權提起訴訟。
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
廣東深圳專業醫療電子產品研發工業產品設計研發動態知他參加訴訟。
人民法院判決承擔民事責任的第三人,有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
如果患者僅以醫院為訴訟被告人,或者醫療器械責任難以認定的,那么醫院在應訴時應當積極申請法庭要求醫療器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以訴訟第三人的身份應訴。
這樣一來,不但可以在訴訟中區分醫院和器械生產商之間的法律責任,還為日后醫院向其他責任者追償打下了伏筆,醫院的維權將比較順利,最大限度的維護了醫療機構的合法權益!
注意時效 巧妙維權
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損害時起計算。
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要求賠償的請求權,在造成損害的缺陷產品交付最初消費者滿十年喪失;但是,尚未超過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但是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第一百三十七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
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從上述兩個法律的時效規定上看,同一事件的法律適用是不同的:如果患者僅以醫院為糾紛相對人的,那么訴訟時效相對較短,如果已經超過一年但是尚未超出兩年的訴訟時效的,醫療機構應當告知患者,不要再糾纏醫院獲得賠償,因為他在程序上已經喪失了勝訴權,醫療機構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而患者可以選擇適用《=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以產品質量為由起訴醫療器械生產者和銷售者!
積極取證 維權有利
如果醫療機構在實際工作中遇到相關的糾紛,應當積極保存證據,為日后應訴、追償創造條件!
在實際中,如果器械質量問題存在的比較明顯的,可以該破損的器械為證據,封存和保留,如果條件允許的,可以邀請患者家屬一起見證封存,并簽字確認,鑒于器械的特殊性,建議以醫療機構保存為佳!
如果器械的質量問題不是很明顯的,或者器械本身無法直接取得的,可以通過其他方法給予固定。
比如:該器械留存于患者體內的,可以通過拍片、鋇餐透視、B超留片等方式固定;如果該器械需要手術取出的,可以在手術過程中錄像和拍照,以確定問題器械的狀態和損害情況,為日后責任的區分、糾紛的解決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