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法官實行待遇與行政級別掛鉤的公務員模式管理,使法院普遍存在晉升渠道有限、晉升速度緩慢、待遇低等問題,由此帶來的是法官的大量流失。
深圳作為改革開放的前沿陣地,一直不乏新的改革舉措。
最近,深圳市又在司法領域充
廣東深圳專業醫用產品器材外觀工業產品設計醫療信息化發展前景:智慧醫療當改革先行軍,該市鹽田區人民法院率先在全國實行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對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法官職業化改革正式破冰,這引起了國人的廣泛關注。
十年磨一劍
一直以來,深圳市各級法院都承擔著高負荷的案件審理工作。
2013年,全市法院受理案件逾20萬件,法官人均辦案達235件,法官人均辦案數量高于全省、全國兩倍以上。
在這種高負荷的工作壓力下,法院內部在組織管理和隊伍建設上也存在著諸多問題,如作為法院核心的法官在辦案、訴訟活動中核心主導地位難以實現,導致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對法官沿用行政化的管理模式,造成事實上的權力監督制約不足。
更嚴重的是,對法官實行待遇與行政級別掛鉤的公務員模式管理,使法院普遍存在晉升渠道有限、晉升速度緩慢、待遇低等問題。
鹽田區委書記郭永航感嘆:“大家同是本科學校畢業的,步入黨政機關差不多4年能達到科級,可在法院常要等到10年以上。
辦案再優秀,前面的蘿卜沒有拔出坑,就沒法晉升。
”法官的職業榮譽感已難以體現,由此帶來的是法官的大量流失。
據統計,從2003年到2013年,深圳全市兩級法院調離、辭職的就有234人,其中有實職的為37人,相當于100人的法官隊伍走了約16人。
其中,鹽田區法院就先后有10多名法官外調到其他單位或辭職從事律師工作。
面對現行司法管理體制中的這一弊端,深圳市銳意進取,走出了改革堅實的一步――2014年初,《深圳市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試點方案》正式出臺。
而這一步,深圳走了十年。
2004年,深圳市首次報送《深圳市法院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并分別向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深圳市委報送。
該方案正式提出法官單序列管理和人員分類的改革目標,嘗試在案多人少的困境中,主動突圍。
但由于種種原因,此方案被擱置多年。
直到2012年,由鹽田區扛起了改革的大旗。
2013年4月,改革方案在鹽田區委常委會議上獲得通過,并由深圳中院與鹽田區委共同向市委報批。
深圳市委決定以鹽田法院提交方案為基礎,起草全市的改革。
市委組織部牽頭又經過長達半年多的對法官的薪酬待遇、考核、交流、晉升等問題進行研究,終于在2014年2月出臺了《深圳市法院工作人
廣東深圳專業醫療儀器工業產品設計深圳紅色史跡尋蹤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
鹽田版的改革方案為全市的改革方案提供了藍本。
約束與激勵
有人把深圳這場司法管理體制改革歸納為“三嚴一高”,即對法官實行嚴格準入、嚴格要求、嚴格考核,同時給予相對較高的待遇保障。
一是法院工作人員實行分類管理。
按照《深圳市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方案》,深圳市將對法院工作人員實行分類,對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根據不同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性,將法院工作人員劃分為法官、審判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其中,審判輔助人員包括法官助理、書記員、司法警察等,明確各類人員不同的工作職責,按照工作性質和崗位特點,對各類人員實行不同的管理,對法官突出其職業特性,建立獨立的法官管理體制。
通過分類管理,打破目前法院內各類人員“一體化”的管理體制,建立各類人員的分途發展模式和差異化的管理機制。
二是法官實行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改革方案對法官實行員額限制。
按照規定,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的60%,各區人民法院法官員額最多不超過本單位政法專項編制的65%。
對法官職級和職數進行限定。
在等級上,設置市、區兩級法院的法官等級;在職數上,一級法官職數為法官總數的25%;二級以下法官實行任職條件管理,不設職數限制。
對法官任選條件嚴格要求,擔任法官必須經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法律職業資格,經過相應的職業技能培訓,且有一定年限的法律工作經歷。
三是加大對法官的職業保障力度。
在對法官職業行為作出嚴要求的同時,深圳市還針對以往的“晉升慢,待遇差”問題,加大對法官的職業保障力度,藉此吸引和留住優秀的法律人才。
加強法官工資福利待遇保障,對法官實行與法官等級掛鉤的薪級工資制度,參照深圳市行
廣東深圳專業醫用儀器產品外觀工業產品設計東有深圳西有喀什政執法類公務員的薪級工資表制定法官薪級表,每一個法官等級對應若干薪級,每一薪級確定一個工資標準;法官薪級的調整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法官只要考核稱職以上的,每年能晉升一個薪級,一定年限就能晉升一個法官等級,待遇就能上升一個檔次;法官實行與薪級掛鉤的住房保障、醫療保健等福利制度及退休待遇政策。
去“行政化”
改革以嚴格的準入確保法官整體素質,以嚴格的行為要求和業務考核保障審判權的規范行使,以相對較高的待遇保障來吸引和留住優秀的法律人才。
一是實行人員科學分類,破除“大一統”模式。
深圳市根據法院工作人員不同的工作性質和職業特性,實行科學的分類管理,一是解決了以往“大一統”模式不利于各類工作人員人盡其才、才盡其用的問題,有效地調動了所有人的工作積極性,激發工作熱情和內在活力;二是突破以往受機構規格和職數限制,各類工作人員晉升空間狹小的問題,也解決了機構重疊、職能交叉等體制弊端;三是對不同職位的工作人員設立不同級別,使其獲得除行政職務提升以外更加多元的發展空間,實現多軌道并行且更加科學合理的發展途徑。
二是以去“行政化”為突破口,吸引和留住優秀法律人才。
深圳市建立了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法
廣東深圳專業醫用儀器外觀工業產品設計淺談建筑結構設計官管理制度。
改革后,法官的待遇不再是和行政級別掛鉤,而是以職級定待遇,可以根據工作年限、工作績效等條件評定級別。
擔任行政職務的法官同樣不是以領導職位高低作為待遇依據,從真正意義上去除行政化的管理模式。
按照正常晉升,一個法官退休時可以達到三級高級法官,這意味著按照薪酬數額來換算的話,他可以達到當地正處級甚至是副局官員的工資待遇標準。
待遇隨著職級的上升而提高,法官的職業榮譽感也得到體現,更多的優秀法律人才愿意留下來,法官隊伍穩定性得到了一定的加強。
三是建立健全符合法官職業特點的管理制度,進一步促進司法公正。
改革建立健全了法官員額、薪酬、選拔、考核、晉升、監督等制度,嚴格法官的職業準入條件,強化法官的職業責任,規范法官的職業行為,強化法官的業績考核,加強對法官的管理。
同時,不同職級的法官之間也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確保各法官可以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依法獨立裁判或參加合議庭獨立發表意見。
這些舉措,一是加強了法官隊伍建設,提高其公正司法能力;二是建立了以主審法官負責制為中心的司法權運行和監督機制,使司法自律逐步實現;三是樹立法官和司法權威,提升了司法公信力。
深圳的啟示
深圳市之所以能夠扛起法官職業化改革的大旗,除了城市自身勇于創新的風氣,更得益于以下方面:
首先,頂層與基層的互動式改革。
其實,黨和政府對司法體制改革已有頂層設計。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完善司法人員分類管理制度”,在頂層設計上為司法體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提出,“加快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治工作人員管理制度,完善職業保障體系,建立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專業職務序列及工資制度。
”2011年,中組部與最高法院聯合下發18號文件《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明確指出設置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制度。
2013年,中組部與最高法院又聯合下發12號文件《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意見》,明確法院人員分類管理的方式。
2014年底,深圳確立了“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和前海平臺”的“三化一平臺”改革主攻方向,法治化被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法官職業化改革則被深圳市主要領導視為“開山炮”。
這些頂層設計直接為深圳的改革探索指明了方向。
與此同時,基層面臨著最實際的現實:法院管理“大一統”、行政化色彩濃厚、法官“晉升慢、空間窄、壓力大”。
這些讓基層有著改革探索的動力,因此在相關文件的指導下,基層先行先試,積極探索,為更大范圍的改革提供范本。
可見,改革是一個頂層與基層雙向互動的過程。
改革的參與者具備影響和改變環境的能力,但同時又受現實結構因素的限制,只有二者相互約束、相互影響,才可以確保改革朝一個合意的方向前進。
其次,內部與外部的漸進式改革。
早在2003年,深圳就已啟動司法體制改革,改革雖未實現,但已在內部形成共識。
法院內部也一直在探索法官員額限制、內部人員崗位分類、審判輔助人員聘任制等,為改革奠定了一定基礎。
在內部主動探索的同時,外部力量也在支持著改革。
深圳黨委政府組織人事、編制辦、財委等多個部門配合,大力支持改革。
鹽田區委將鹽田法院的司法改革項目列為全區2013年度“十大”改革項目之首,全力推進。
深圳市委將建設一流法治城市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將推進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和法官職業化改革作為改革的“當頭炮”。
中央綜治辦、最高人民法院、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等機構也是多次到鹽田,積極推動改革。
可見,改革需要內外共同推動,通過協商,把改革過程中的問題進行研判,才會超越分歧,最終建立共識,促成大局。
這個過程就是一個不斷博弈、相對平穩的漸進式過程。
從內部而言,改革是一項內容豐富、體系龐大的工程,如法官職業化改革就要涉及員額限定、職級管理、選任選拔機制、職業保障、考核監督、違紀懲戒等方面。
涉及的層面越多,其復雜程度就越高,加上外部環境結構的影響,整個改革過程勢必充斥著沖突與妥協的拉鋸、利益與理念的交叉。
這正是新制度主義所說的尋找“均衡的解”。
而這個“解”只是多個解中的一個,制度改革只是在反復的試錯中達成的,其成果可能并非唯一的、最優的結果。
所以,制度改革的意義,不只是在于改變了制度,帶來某種預期效果,更在于從中灌輸一種價值理念,并使人們調整和適應這個過程,最終培養出相對一致的實際行為方式。
深圳這次改革所取得的突破,可謂邁開了可喜的一步,但改革不是一蹴而就,只有進行時沒有完成時,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建設依然任重而道遠。
對于下一步如何改,鹽田區
廣東深圳專業醫療設備外形工業產品設計百度互聯網醫療法院院長盧成燕認為:“下一步,我們要在給予法官較高職業保障的同時,嚴準入、嚴要求、嚴監管,探索建立嚴格的法官員額制度、考核監督制度和監督懲戒制度等配套制度,最終目的是要保障司法的公正、高效和廉潔。
”深圳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曾月英教授認為:“司法改革不能急功近利,外部司法環境的改變也必不可少,獨立的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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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職業保障除薪酬外,更重要的是建立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履職保障機制,尤其是要認真研究建立責任豁免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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